公司法董事會成員有什麼規定?
中國自古有一句古話,無規矩不成方圓。因此我國各行各業都有相關規範和法律條款對社會生產生活進行規範和制約。對於企業來説,也有公司法對其組織機構或者經營行為進行規範。那麼,公司法董事會成員的規定是怎樣的呢?接下來跟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董事會成員有什麼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解讀】本條是對於董事會及其成員構成和董事長法律地位的規定。
二、董事會的特點
董事會是指依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代表公司並行使經營決策權的公司常設機關。有以下幾個特點:
1、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由於董事會決策公司事務得由全體董事按一人一票的表決權決定,因而公司的董事會其組成人數應當是單數。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由3-13人組成,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可選擇不設董事會,但設一人擔任執行董事,其職權與董事會相關,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人代表。
但要注意的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此規定,達出公司法的合法性、真實性、民主性,儘量減少控股股東的惡意控股行為。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的人數應根據有限責任公司的具體情況和實際要求加以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一般情況下。公司內需要設置三到三十的董事會成員。董事會成員由股東選舉產生,並對股東的權益進行負責。公司中的董事會成員一般設置為單數,希望上述回答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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