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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法人怎麼處理?

日常生活中的各種經濟活動中,涉及經濟雙方需要擔保的,就可以通過擔保公司來進行相關的事務處理,而擔保公司的法人需要具備一定的償清債務能力,但如果出現意外擔保公司法人怎麼處理呢?由下文為你解答。

擔保公司法人怎麼處理?

一、擔保公司法人怎麼處理?

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 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二、公司法中規定

(一)公司做擔保人的規定條件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二)分公司做擔保人的條件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緣此,當分公司作為保證人向銀行提供保證擔保時,應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並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否則會導致保證無效。

1、分公司可以作為保證人的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這是分公司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的法律依據。因此,如果分公司欲對外擔保,首先要取得公司的授權。

如果分公司對外擔保沒有得到公司的授權,但後來又取得了公司的授權,這種情況可以視為公司對分公司對外提供保證擔保的行為的追認,其效力與事先取得公司的授權相同。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先由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就授權分公司對外提供保證擔保形成決議,然後由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出具授權書。決議由誰做出要看公司章程規定,章程沒有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2、分公司對外提供保證擔保的範圍應在公司授權的範圍之內

之所以需要取得授權是因為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對外提供的保證擔保實際上是基於公司的授權,因此,其對外提供的保證擔保的範圍也應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主要包括所擔保的主債務的範圍以及保證形式等。

如果分公司對外提供保證擔保超過公司的授權範圍,則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超過公司授權部分的保證擔保將無效,如授權擔保40萬,實際擔保50萬,則超過的10萬元無效,分公司僅在40萬元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公司授權不明,應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範圍應視為包括保證合同所約定的全部債務和保證責任方式。

我們可以知道滿足一定能力的公民或者一些組織都有擔保的能力,但是在為別人做擔保的時候需要十分的謹慎,作為擔保人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出意外後有可能債務會由擔保人承擔,並且想免責是十分困難的,一般法院不會支持免責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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