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死亡債務要怎麼處理?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股東的的公司,而且這個股東是一個自然人。那麼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死亡債務要怎麼處理呢?如果債務是法人代表個人所欠,那麼就應由法人代表的個人財產進行償還,如果債務屬於公司法人,那麼就要由公司的財產進行償還。
一、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
二、債務人:
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説,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法定義務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合法權利
《民法典》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66 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後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公司的債務並不會因法人代表的死亡而停止償還,雖然法人代表死亡,但是公司依然存在,那麼法人的權利義務及各種財務關係就不會終結。對於法人代表死亡,公司又無能力償還債務的情況,債務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以其他形式進行債款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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