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的董事會由誰召集
一、一般公司的董事會由誰召集?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決議是指董事會就董事會會議審議的事項,以法律或章程規定的程序表決形成的決議,是董事會集體意志的體現。公司法在其變遷過程中,特別是在股東人數眾多、股權較為分散的情形下,股東主權的原則已有一定程度的削弱,董事會的權限隨之增強,原本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許多事項轉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公司的意思決定機關事實上已經分解為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因此,董事會對享有最後決定權的事項所作的決議,自然也應當屬於公司的意思表示
二、董事會成立條件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作為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範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董事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
其次,特種職業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 特種職業如國家公務員、公證人、律師和軍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2、從人員數量上説,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
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
由於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 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過半數互相選舉產生,罷免的程序也相同。
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董事長來直接召集董事會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同時不能履行相關職權的這種情況很少見。事實上,董事會是需要對股東大會負責問的,因為董事會有權利招集股東大會,有很多人會拿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相關權利做對比,其實二者的職權是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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