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忠實義務是什麼意思
一、合夥人忠實義務是什麼意思?
忠實義務是在合夥人執行公司業務時所承擔的以公司利益作為自已行為和行動的最高準則,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義務。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定義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不應當將利用“關聯關係”的行為一概地理解為違反忠實義務,現實中關聯關係下的交易大量存在,許多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採取的做法,因此只有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這種關聯關係達到“損害公司利益”這一標準時,才被認為是違反忠實義務的。忠實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
2、不得同公司開展非法競爭
3、不得與公司從事自我交易
5、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6、不得利用公司的財產、信息和商事機會
二、合夥人的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資義務。出資是合夥人承擔的首要義務。合夥人應以自己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出資,並應嚴格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期限出資。否則,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合同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並且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負有增加出資的義務。當然,依照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2、承擔合夥事務的義務。這既是合夥人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合夥人的權利。設立合夥業務執行人的,業務執行人應認真履行職責,按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有關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一般合夥人查閲賬簿,對合夥事務進行監督、檢查,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務,這些都是履行承擔合夥事務義務的形式。
三、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設立合夥企業必須有合格的合夥人參與。就合夥人數而言,至少應有兩個合夥人,單個公民是不能設立合夥企業的。設立合夥企業的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夥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但是,並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作為合夥人設立合夥企業。凡是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贏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如我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31條、第49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其實,忠實義務也不單純的針對合夥人,企業的所有高層管理人員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對公司要忠實,高層管理人員不能再接觸到本公司的商業祕密之後,再把本公司的商業祕密轉手告知其他公司,然後自己再從中得利,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忠實義務,並且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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