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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司法人員拘禁並且索要錢財應當如何定罪?

一、冒充司法人員拘禁並且索要錢財應當如何定罪?

冒充司法人員拘禁並且索要錢財應當如何定罪?

按照招搖撞騙罪與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具體情況結合犯罪事實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二、招搖撞騙罪的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於“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犯罪分子冒充司法人員索要錢財的情況就構成了我國法律上規定的招搖撞騙罪的犯罪事實,在司法實踐中,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特別是還存在非法拘禁的情況,應當嚴格對照相關法律規定,根據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