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效力存在嗎?
一、監理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效力存在嗎?
監理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因此不能以分公司名義簽訂任何形式的協議。目前,我國工程建設實行的是總監負責制,由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監理公司簽訂的合同後,應組建監理項目部並授權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公司履行監理合同。至於監理公司內部對項目部的管理是由那一級來進行,是監理公司內部的事,無需在合同中體現。如果確要分公司管理監理項目的業務,則監理合同中所確定監理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分公司的權利和義務。監理單位分公司如果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獨立的企業資質是不能籤工程監理合同的。反過來説就是簽訂合同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獨立的監理資質。
二、分公司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於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綜上所述,監理公司是工程建設中的重要參與者,其應當和建設方簽訂監理合同。監理分公司不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因為其不是獨立法人,在實際操作中,監理總公司簽訂合同,可以交給分公司去執行。或者分公司取得監理公司的授權許可,再去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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