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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吊銷後訴訟主體還存不存在?

我們都知道現在我國經常會出現公司偷税漏税的行為,如果被工商部門查到的話很有可能會被吊銷營業執照,讓你在幾年之內都不能重新申請,那對於吊銷營業執照的人還有沒有訴訟的權力,那就來了解一下企業吊銷後訴訟主體還存不存在?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企業吊銷後訴訟主體還存不存在?

一、企業吊銷後訴訟主體還存不存在?

公司被吊銷是否能作為訴訟主體?

可以。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覆函》(2000年1月29日法經[2000]24號函)的規定,“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註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對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覆函的精神進行了確認,該條第三款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未註銷之前,公司無經營主體資格,但公司訴訟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可以作為原告,也可以作為被告。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後果

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1.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其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部門註銷前,實體上仍應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自行籌集註冊資金,掛靠於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未實際投入自有資金)的,只要其自有資金與註冊資金相符,籌集的註冊資金符合法律規定,並具備企業法人設立的其他條件的,應認定其具備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 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參加訴訟的,如其不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情形,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則作為企業清算人蔘加訴訟,應當承擔清算責任;如其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違法情形,開辦企業上級主管單位應當對投資不足或企業設立後抽逃資金的行為承擔責任。責任方式有註冊資金的全部清償責任,有自有資金與註冊資金差額範圍內的賠償責任,也有對善意債權人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清算責任問題。

1. 清算主體。按照《公司法》等規定,國有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各聯營投資主體,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母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或董事會;獨資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唯一投資人。

2. 清算責任。即在企業終止後,由清算主體依據《公司法》、《民法通則》以及《企業法》,在限定期限內清理企業債權債務的法律責任。當清算主體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長時間內不履行清算義務,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客觀上致使企業財產流失、貶值,或私分企業財產,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債權因此無法全部實現的,清算主體應當對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 清算程序。《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其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户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法定解散範疇,應當予以解散,並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綜合上面所説的,一個企業不按正規的程序交税這是可恥的,這是嚴重的違法了公司法的條例,但是除這些之外,企業還是有自己的訴訟權,因此企業吊銷後訴訟主體還存不存在?訴訟的主體依然存在,在法院上,企業可作為被告也可作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