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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怎樣的?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怎樣的?

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槓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二、私募基金合規流程

(一)第一步: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主體資格

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通過委託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請沒有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私募活動以及推薦客户等變相募集活動。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二)第二步:特定對象確定

1、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2、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3、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者自願的前提下獲取投資者問卷調查信息。如果投資者提供的信息無法判斷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如拒絕提供必要的身份信息、問卷填寫不完整等,則不得將其確定為特定對象。

(三)第三步: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假如投資者的問卷調查結果為保守型,則只能向其推介評級為低風險的私募基金,而不得推薦評級為中或高風險的私募基金。

(四)第四步:基金推介

1、募集機構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資者推介,不得通過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佈告、手冊、信函、傳真,海報、户外廣告;網絡,互聯網廣告、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推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並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外,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2、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資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説明。

(五)第五步:基金風險揭示

1、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説明有關法律法規,説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2、風險揭示書的相關內容以《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為最低要求,尤其注意基金產品的特殊風險揭示(如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等)。

(六)第六步:合格投資者確認

1、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

2、私募基金管理人對於資產證明、收入證明要進行合理的真實性審查。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僅根據投資金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投資者承諾來判定合格投資者,亦需要投資者提供税單、銀行存款證明等資產證明或收入證明來證明其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條件。

3、私募機構確保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即:契約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合夥型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均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為2人以上且不超過200人。

(七)第七步:簽署基金合同

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彙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除持有各類金融牌照或資質的金融機構外,其他主體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彙集他人資金。對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資金來源做必要的核查,並由投資者書面承諾其合法性。

(八)第八步、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

1、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在投資者資金賬户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户或託管資金賬户之間劃轉往來資金,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募集結算資金從投資者資金賬户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户或託管資金賬户之前,屬於投資者的合法財產。

2、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户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户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九)第九步:投資冷靜期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户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户或託管資金賬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冷靜期結束後,投資者簽署冷靜期確認書,明確冷靜期起算時間,並簽名確認冷靜期內未提出解除基金合同。

(十)第十步 回訪確認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回訪的內容應包括第一步到第八步的核心內容。

(十一)第十一步、投資運作

1、完成回訪確認後即可將投資款項劃轉至基金賬户,並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完成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中應約定私募基金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後方可進行投資運作。募集機構應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2、《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目前僅要求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嚴格遵守,未對各類持有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的機構提出強制要求,但該辦法體現了包括各類資產管理計劃在內的私募產品募集監管導向,未來監管標準趨同或統一也是大勢所趨。

關於私募基金合規流程問題的解答如上所述,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對私募基金有更深入地瞭解,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法律明確進行規定的,所以再進行相應的處理時要嚴格進行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這樣才能更有利於金融市場的規範,對私募基金自身的發展也是有益無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