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規模限制是怎樣的?
一、私募基金募集規模限制條件有哪些
私募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
(1)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單隻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夥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二、私募基金募集的程序包括哪些內容
《募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對象確定;
(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三)基金風險揭示;
(四)合格投資者確認;
(五)投資冷靜期;
(六)回訪確認。
在每個階段均需要募集就夠出具不同的文件,這些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特定對象階段需要募集機構需發放《投資者問卷調查》;投資者適當性匹配階段需要募集機構應就私募基金製作《風險評級書》將其作為附件與投資者調查問卷內容匹配;基金風險揭示階段需要募集機構應就私募基金製作《風險揭示書》;和合格投資者確認階段需要募集機構應就私募基金製作《合格投資者確認函》及資產證明或收入證明,募集機構獲得投資者的確認函和資產證明或收入證明;投資冷靜期需要募集機構應就私募基金製作《回訪函》。
上述小編已經為大家介紹了私募基金募集規模限制,簡單來説,私募基金募集規模的限制條件是分為不同情況的。對於合夥型的有限公司,它的基金投資人員就是不得超過五十人,而契約型的股份公司,它的基金投資人員限制就比較低,是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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