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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程序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募集程序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羣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人們平常所説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一)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

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二)股權投資伴隨着高風險

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週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三)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

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係。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二、私募基金募集的程序

2016年04月1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六個程序:

1、特定對象確定;

2、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3、基金風險揭示;

4、合格投資者確認;

5、投資冷靜期;

6回訪確認。

(一)特定對象確定

根據《募集辦法》中第十七條規定,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根據《募集辦法》中第十八條規定,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根據《募集辦法》中第十九條規定,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者自願的前提下獲取投資者問卷調查信息。

根據《募集辦法》中第二十一條規定,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三)基金風險揭示

根據《募集辦法》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説明有關法律法規,説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四)合格投資者確認

根據《募集辦法》中第十八條規定,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並確保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五)投資冷靜期

第二十九條規定,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六)回訪確認

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募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施回訪制度,正式實施時間在評估相關實施效果後另行通知。第三十條規定,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閲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5、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7、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8、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第三十一條規定,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户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户或託管資金賬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的出台進一步強化了我國私募基金的操作程序和操作規範。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瞭解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的相關要求,特別是要分為六個主要的環節進行操作。但由於我國經濟體制仍然處於完善階段,《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也是剛推行,當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建議您還是需要向專業律師尋求法律建議,以保證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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