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混同人格的表徵因素有哪些?
公司法混同人格的表徵因素有哪些?
第一,人員混同。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在組織機構和人員上存在嚴重的交叉、重疊。如公司之間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交叉任職,甚至僱員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馬,多塊牌子”。
第二,業務混同。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在經營過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業務有時以這家公司名義進行,有時又以另一公司名義進行,以至於與之交易的對方當事人無法分清與哪家公司進行交易活動。
第三,財務混同。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賬簿、賬户混同,或者兩者之間不當衝賬。需要注意的是,關聯公司依法合併財税報表,以及在分開記賬、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現金管理,不應被視為財務混同。
上述三種情形是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典型表徵,是人格混同的常見表現形式。實踐中,人格混同的情形不限於上述三個方面的表徵因素,諸如電話號碼一致、宣傳內容一致等。在認定人格混同時還需要注意的是,在集團公司、母子公司結構之下,控制公司對其下屬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進行統一管理是一種經常性的狀態。如,在人員方面,集團公司會向下屬公司派遣管理人員;在業務方面,集團公司會對下屬公司制定統一的業務規範,下達統一的生產經營計劃,進行統一考核;在財務方面,集團公司會建立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等等。我們認為,這種統一的管理,只要是在合法的範圍內,在控制公司沒有濫用權利、侵犯下屬公司獨立人格的前提下,不屬於人格混同。
如何認定人格混同?
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是現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兩大基石,但是公司法人制度在發揮其推動投資增長和迅速積累資本的同時,也可能被股東用作逃避契約或法律義務、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20世紀初,美國法院首次通過判例否認了公司法人人格,大陸法系的德國和日本也通過判例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我國2005年修訂公司法時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由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本身內涵豐富,情形多變,成文法難以將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各種情況一一列舉。本案例中涉及的關聯公司之間人格混同的情形,即屬於公司法中未明確具體規定的。
本案例裁判要點第一點中載明:“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產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的,構成人格混同。”該裁判要點表明,在上述情況下,可以認定關聯公司構成人格混同,但準確地説,該裁判要點並非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定義或概念。要嚴謹準確地表達人格混同的概念,是一個比較困難的課題。雖然一般認為,關聯公司人格混同是指關聯公司之間界限模糊,如資產部分、人員交叉、業務混同,甚至註冊地、營業地、銀行賬户、電話號碼等完全相同,令外界無法分清交易對象,但由於人格混同的表現形式多樣,混同的手段也不斷翻新,一旦確定某一表現形式構成人格混同的表徵,則某些公司必然盡力規避這些表徵,同時依然保持有實質混同,使債權人的取證和法院認定判斷是否構成人格混同的難度大大增加。但是,認定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可以考慮一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綜合上面所説的,人格混同對一個公司來説是有很大的威脅,如果幾方混同之後,會對於一個公司來説各個部門不能更好的獨立,從而參雜着很多不好的因素在裏面,所以,在管理一個公司的時候,一定要把這些部門很好的區分出來,才能更好的管理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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