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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

公司在設立之後,會組建董事會、股東會等,不同崗位的職員,所享有的職權是存在着差異的,公司法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是有任期的規定的,任期結束,就需要重新選舉,此時,該通過怎樣的方式進行選舉呢?

公司法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

一、董事會成員的產生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二、董事的任期是多久?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三、董事會的職權是什麼?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董事會會議的相關規定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同樣董事會的成員也必須按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權,對於那些不實施職權,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侵害的行為,也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公司的董事,為了相互牽制,你不得少於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