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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自行召集權指的是什麼

一、股東大會自行召集權指的是什麼?

股東大會自行召集權指的是什麼

股東的會議召集權,是指股東認為有召開股東會的必要時,按照法律規定提請董事會召集會議,以及在董事會不同意該提議時,依法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因此,股東的會議召集權包括召集會議提議權和直接召集權(包括經或不經向董事會提議)。

股東會一般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定期召開的,定期審議公司中的有關重大事項;一種是不定期召開的,有需要股東會審議的事項時,臨時召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可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議,公司法沒有明確將其分類,但由於規定每年召開一次股東大會,另有特別情形時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將其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

二、臨時股東大會流程是什麼樣的?

臨時股東大會是指根據法定的事由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集的不定期的股東大會,以決定臨時出現需要股東表決的公司重大事宜。

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即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層面無法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則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召集、主持;如果監事會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職責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換言之,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是遵循“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這一順序的,如果未能按照這一順序,則屬於程序違法,所作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可以被法院撤銷。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上就是對股東大會自行召集權指的是什麼的相關解釋。一般臨時股東大會流程為進行董事會召集,然後一般由董事長進行主持,如果董事長有特殊情況不能夠進行主持的,則由副董事長進行代替。同時股東大會還需要遵循有十分之一的股東參加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