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什麼條件下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已本法和以及公司章程所定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和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除法定的情形外,法律遵照意思自治的原則,賦予了公司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設定需召開股東(大)會事項的權利。
二、哪此人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1)股東。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以上”應當包括本數。
(2)董事。1/3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是董事會的組成人員,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等事務,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比較熟悉。當出現影響公司前途、股東重大權益、公司重大利益等問題,需要由股東會會議作出決定時,應當賦予董事召開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3)監事機構。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負有公司監督職責,對於董事、經理等具體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違反法律、公司章程等行為進行監督,如果發現情況需要通過召開股東會會議作出相應決定的,應當賦予其提議權
上述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人員要求、比例限制,表明股東會的臨時會議並不是可以隨時、隨便就能夠召開的會議。只有當公司需要作出重要決策,或者出現重大問題時,才能由法定人員提議召開。一般性、經常性的問題,可以在股東會的定期會議上解決。
從《公司法》的規定中瞭解到股東大會一般是每年要召開一次,但是有些時候公司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特殊的情況,就需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而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情形,並且還需要在兩個月召開。至於哪些人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般是公司股東、懂事和監事機構,也就是監事或者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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