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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投資入股有什麼風險

一、技術投資入股有什麼風險

技術投資入股有什麼風險

實踐中用來入股的技術往往科技含量相差很大,有的是高新技術,也有的僅是一般的常規技術,甚至有的企業不要求技術人員用現成的技術成果入股,僅要求負責一定技術工作。這實質上是技術勞務入股而非技術入股,屬另一法律性質的問題。可見技術入股雖然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易於促成合作,但如果對入股的技術界定不清、會使技術入股缺乏法律依據,也會對技術的評估作價、技術瑕疵的責任承擔、股權調整等帶來不穩定的層面。

技術作價

技術的作價有較大的彈性,作價有協商作價和評估作價二種。由於一方面技術成果的價值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經常沒有同類參照物比照;另一方面,技術又具有時效性、相對性,會因時間的變化和競爭對手技術的提高,其價值發生增減,這都給技術作價帶來困難。即使是同一項技術,不同的評估機構也可能會作出懸殊很大的評估結果。因此技術評估結果只能給當事人提供一個參考,具體摺合價值仍需雙方討價還價後定奪。

技術評估作價是指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出資人的技術成果的價值進行確定,即將技術價值進行量化的過程。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人不經評估,自行商定入股技術的作價金額,這種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在誠信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來確定出資技術的價值。

採用評估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其價值被確定在技術成果價值評估作價文件中,出資各方不能隨意進行改動,從而能夠有效防止各種糾紛的發生。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尚未設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而且相關的評估人員也不一定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通常情況下,評估機構會套用有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來評估技術資產,他們所得出的評估結果很可能是不可靠的。

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通過協商確定技術的價值,這不僅避免了評估作價方式繁瑣、複雜的作價程序,而且也無需設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確定專門的技術評估標準,只要通過協商方式即可確定技術價值。其靈活性不僅在於克服評估作價的困難,解決實務上的操作,更在於充分通過市場,實現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採用協商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可以根據企業目的,按照出資技術的“使用可能性”進行評價。這樣只需要“必要性”、“有益性”、“無用性”這類標準即可確定評價額,並且此種價值評價方法無論對公司還是對出資者來説,都是一種較為適當的處置。但是,協商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其法律效力低於評估作價,而且還有可能出現出資人任意協商金額,以及技術出資人利用其他出資人對技術不熟的弱點而實行技術欺詐的行為。

二、入股技術的瑕疵帶來的風險

入股的技術可能存在瑕疵,如入股技術是過期專利、合同期滿仍處於保護期內的專利、只提供相互銜接技術羣中的部分技術等,因此應要求技術出資方提供必要擔保。

如果技術成果存在瑕疵,應由技術出資的股東單獨承擔責任。但除技術暇疵以外的一些問題,如該技術的使用範圍、技術後續改進的成果分享、技術出資方能否向第三方再轉讓該技術成果,該由誰來保證該技術的先進性、實用性以及承擔擔保責任的時間、地域等等問題,我國法律對此尚無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出資入股時,除辦理權利轉移手續、提供技術資料之外,還應要求技術出資方提供一些技術擔保,如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等,這對合作各方都有利。

技術擔保與權利擔保責任應依成果的使用階段不同,而由不同人承擔。在入股前,應由技術出資者負全部責任,未達合約要求,應負民事責任;在入股後,技術的實用性,包括技術的更新研究、技術價值的變動所帶來的影響等,應主要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擔。在此期間,若發現成果出資者有欺詐或其他有違誠信原則的行為,應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對由此而給其他出資方造成的損害,應予賠償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在中外合營過程中,應本着引進最合適的技術為我所用的原則,同時,也要求外方提供一定的技術擔保。

三、技術價值變動後的股權調整範圍帶來的風險

技術作價是依據評估或協商作出,由於技術價值的難以確定性以及技術使用方往往存有顧慮,不願過高估價,技術作價與其內在價值不一定相符,而且在不同的時間、地區、不同的配套條件下,同一技術所能帶來的利潤不一樣,因此產出的實際利益與預計的情況往往相差很大。

一種情況是,該技術成果的價值隨着技術的進步而降低,甚至會因新技術的產生被淘汰而完全喪失。這時,以高新技術成果入股者,如果還按原股權分配方案獲取利潤,顯然對其他出資方即對價出資方不公平。實踐中有人採取由技術入股方提供技術擔保的作法,由其保證該技術能達到要求的水平,否則由技術成果出資者承擔責任,這種辦法可以解決實際問題,但由於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該作法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在目前我國技術成果轉化率較低、技術成果擁有者的市場競爭力還較弱的情況下,其利益難以保證和實現,有可能過多增加技術成果入股者的負擔。

另一種情況則相反,入股之高新技術成果會隨着相關技術的出現或者市場的發展和成熟,或者成果擁有者在該技術基礎上進行改進而開發出更為先進的新技術,從而使該技術的價值增加。一般而言,在技術轉讓合同中,都有更新技術應優先轉讓給技術受讓方或無償提供給受讓方使用的條款,這也是技術轉讓中受讓方的基本策略之一。因此,可借鑑這一作法,在技術成果擁有者開發出更先進的技術時,應以此技術無償替換或聯接原入股之高新技術,當技術成果市場價值增加時,技術成果入股者之股權收益應相應增加。

技術投資入股有什麼風險相信大家都知道了,雖然説以技術作為資產入股可以很好的整合合作雙方的資源,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凡是投資行為,必定都會存在風險,以技術投資入股為例,技術本身的不確定性造就了技術投資入股的不穩定性,這項技術估價應為多少,它的價值會不會發生變動,這些問題都會造成投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的風險。

標籤:投資 技術 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