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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濫用公司控制權有哪些表現

股東濫用公司控制權一般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傀儡”公司。有控制的權股東對公司進行操控,對外雖然表現出公司行為,而實質上公司只是徒有其表,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判斷與自己進行交易的是公司還是投資者本人。
第二、公司資產不足。公司資產是否充足直接影響到交易安全,公司只有使負債與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證自己的信用和經濟往來的安全不致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如果公司負債與股本的比例失衡,就存在股東通過公司將商業風險轉移給大眾的嫌疑。
第三,股東強迫公司實施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雖然此種行為從形式上看股東也有損失,但實質上股東從其他方面獲得的利益往往超過其作為股東所受到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條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公司法》第二十條

股東濫用公司控制權有哪些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