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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競業禁止條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競業禁止在我們國家公司之間是比較重要的一項行為,因為如果允許競業的話,那麼很有可能導致惡性競爭,或者對於市場上的管理產生不良的影響,所以法律當中對這一個條款來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公司法競業禁止條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公司法競業禁止條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公司法競業禁止條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我國目前法律對競業禁止主要有以下規定:

1、《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公司法》第70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3、《合夥人企業法》第32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競業禁止是法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在法律上進一步的細化,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限內與任職單位展開競爭。

二、什麼是競業限制義務

競業限制義務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合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此限制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的一定期限、範圍和地域內不得與用人單位展開同業競爭。簡言之,競業限制義務是約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義務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合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來限制勞動關係終止後勞動者的擇業權,進而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商業利益。

首先小編在這裏給大家列舉了我們國家公司法當中關於競業禁止的一些具體條文,比如説公司法當中的第149條以及公司法的第70條的規定,當然,除此之外,也關於其他的法律,對於競業禁止都給大家介紹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