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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時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時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時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企業住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二、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户的區別

第一、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户可以不起字號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而流動經營。換句話説,合法的企業名稱和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要件,但不是個體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第二、個體工商户的投資者與經營者是同一人,都必須是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户的自然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資人可以委託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也就是説,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可以分離的,這就決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更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徵。而個體工商户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集於投資者一身的,已不能適應於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適用於小規模的經營主體。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委派他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這一規定,説明了個人獨資企業不但可以在登記管理機關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而個體工商户根據規定不能設立分支機構。另一方面個體工商户雖然可以異地經營,但隨着各地近幾年相繼簡化了外來人員的登記手續,從而使個體工商户的異地經營這一規定逐漸淡化。由此可以看出,個人獨資企業的總體規模一般大於個體工商户。

第四、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在民事、行政、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能以企業自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而個體工商户是否能夠作為其它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一直是國內民法學家的爭論對象。在日常法律活動中,個體工商户的法律行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時候,個體工商户是以公民個人名義進行法律活動的。事實上,國內就有許多法律專家提出個體工商户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企業。另外,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户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其他活動的能力不同,如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以企業名義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而個體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業名義作為公司股東,只能以個人投資者(自然人)身份成為公司股東。

第五、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户在財務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盡相同。事實上,這也是投資者較關心的問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以進行會計核算。值得一提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制度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必備條件,不以任何部門的要求而改變。而個體工商户由於情況複雜,是否要建立會計制度爭論較多,在即將實施的新《會計法》中也只作了原則規定。

以上就是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時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相關情況的認定,對於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需要成立獨資企業的,可以依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特別是有關材料的提供上,必須是真實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