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隨着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國公民如果因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導致自身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損害,可以要求國家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發文,2017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小編為你整理。
一、適用於國家賠償法的時間點
第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或者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續至2010年12月1日以後的,適用修正的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修正的國家賠償法:
(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經受理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賠償決定的;
(二)賠償請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提出賠償請求的。
第三條人民法院對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第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確認職務行為違法的法律文書不服,未依據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規定提出申訴並經有權機關作出侵權確認結論,直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的,不予受理。
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發生法律效力的賠償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時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但是僅就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增加的賠償項目及標準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查發現2010年12月1日以前發生法律效力的確認裁定、賠償決定確有錯誤應當重新審查處理的,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
二、不適用於國家賠償法的幾種情形
第七條賠償請求人認為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二)、(三)項、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提出賠償請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以財產未返還或者認為返還的財產受到損害而要求賠償的。
第八條賠償請求人認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後提出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銷對妨害訴訟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九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認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存在錯誤,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的,不停止賠償決定的執行;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據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查的,可以決定中止原賠償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依據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作出的賠償決定提出意見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重新審查,並可以決定中止原賠償決定的執行。
雖然我們之中的大多數人一生都可能遇不上國家賠償問題,也許你會對此不屑一顧,認為毫無意義,不必關注,但是多瞭解法律知識不僅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幫助身邊的人,還可以促使國家法律體系不斷完善,更好地保障我們每一位公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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