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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是誰來承擔的

現在內地市場上的這些營利性質的公司法人完全都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可是法人在擁有獨立的權利能力的同時肯定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與此同時,實際上有很多初次創辦分公司的人他們並不清楚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是誰來承擔的?在這裏小編可以普及一下,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也是要總公司來承擔的。

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是誰來承擔的

一、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是誰來承擔的?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沒有設置法人代表的條件。

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範圍,釆取設置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經營範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三、設立分公司應該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指定(委託)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複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複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文件;

關於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是誰來承擔的這個問題,首先大家必須要對所謂的分公司的概念有一個具體的瞭解的,分公司相較於總公司只是一個分支機構而已,所以分公司其實根本就不具備獨立的法人人格,分公司只可以有負責人,但是,某些重大的法律問題,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法人都是要替分公司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