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分公司如何承擔責任
一、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分公司如何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分公司不承擔責任,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民事訴訟法對分公司訴訟主體地位的規定,是對分公司在作為被告情況下的程序處理,兩條規定看似衝突,其實質具有內在統一性。
公司法在法律屬性上屬於實體法的範疇,民事訴訟法則屬於程序法,二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類似問題作出了規定。
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觀現實與市場規律的基礎上,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公司法是對公司內部管理關係的分配。
在以民事訴訟法為基礎,分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法院依據公司法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後,並不免除總公司的責任,總公司仍要對不足部分負有清償義務。
二、分公司的概念界定及訴訟地位
依照現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僅僅是一個外設機構,它不具有企業法人的資格。一般意義上,在公司的分類中,依管轄和被管轄的關係,可以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具體説分公司是指由總公司依法定程序設立的,在其營業執照核准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其經營後果最終由總公司承擔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隨着經濟的發展,全球化進程的加速,越來越多的公司在各地都設立了分公司,跨國設立分公司也很常見。隨之在往裏的經濟貿易中也產生了許多法律問題,按照我國現行民事實體法的規定,法人分支機構不是民事主體,不能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然而,依據《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民事訴訟主體。
民事訴訟在現實生活中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由法院代為處理的案件,在自身的利益受到外界的侵害的時候,或者是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選擇利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熟悉先關法律知識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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