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拆借資金的常見問題有那些?
隨着新公司法的執行,舊的公司法已經不再使用,同時有一些關於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也隨之改變。一般來説我們所説的拆借資金是指的是企業有閒置資源但是其他的企業需要這些閒置資源,這時企業通過一定的價格讓其他企業使用。這就是企業的拆借資金。今天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關於公司法拆借資金的常見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從現有規定來看,限制或禁止企業間資金拆借相關規定。
從我國目前相關規定來看,限制或禁止企業間資金拆借有如下規定:
1、《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企業借貸問題的答覆》(下簡稱《答覆》)(銀條法[1998]13號 1998年3月1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在答覆中,人民銀行還對禁止企業借貸之間借貸的目的作了進一步解釋:“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因此,企業間訂立的所謂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認定無效。”
從以上規定來看,對於企業之間相互借貸以及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法院在處理時一般認定合同或者行為無效,借款方應當歸還本金。對於約定已經取得的或者尚未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其立法的目的就是保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但是,現在包括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上述司法解釋和規定(尤其約定利息的處理和處罰辦法)在實踐中基本不適用或者被靈活運用。現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企業之間借貸,法院一般判令歸還本金,還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於約定的利潤(或利息)不論取得與否不再追繳,對借用方也不再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二、認定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無效的法律依據。
企業之間借貸行為從法律層面上來理解,法律關係非常簡單,1.民事行為;2.借款合同關係;3.企業(法人)行為。從以上三個要點來看,規範調整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規範,最主要的應該是《合同法》和《公司法》。
從相關的法律規範來看,目前,對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規制基本上是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的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並無明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而由於規章並不能作為法院認定案件的依據,因此真正作為法院確認企業資金拆借無效的法律依據其實只有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的核心思想即是:企業借貸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合同行為是否無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就第五十二條規定來看,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無效,應當適用第五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第四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該解釋實際上是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進一步解釋,進一步明確要認定合同無效,只能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而排除法律和行政法規之外的規範性文件,目前認定企業之間拆借行為無效的依據,均是最高院或中國人民銀行的司法解釋或批覆,這些規範性文件都不在“法律和行政法規”之列,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頂多能算部門規章,還達不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層面。而公司法中也沒有明確的禁止企業之間借貸的規定,從這個角度來看,現在司法實踐中確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無效只能是依據的上述第四款的規定,即企業間的借貸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這個公共利益指的就是正常的金融秩序。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那麼現在我們知道了企業資金拆借是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好的方法。但是公司法同時也規定了資金拆借的條件,也就是説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才能夠進行拆借。如果您還有什麼問題,請進入本站,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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