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和解與訴訟調解書有區別嗎
一、交通事故賠償和解與訴訟調解書有區別嗎?
交通事故私下籤訂的賠償和解協議和訴訟調解書書有區別的,私下籤訂的賠償和解協議不是法律文書,但訴訟調解書是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多少?
車輛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要視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不同,賠償數額也有所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的主要賠償項目為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主要項目。每年7月左右,各個省份會根據本地的統計數據公佈統一的標準。當事人需要根據自身的户籍情況、傷殘等級、家庭成員中被撫養人情況、個人收入情況、住院治療護理情況等因素提供證據予以確定賠償數額。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注意收集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醫療費發票和清單、個人收入證明、居住證明、家庭成員户籍情況、交通費等證據,以便在訴訟中適用。
三、交通事故賠償和解協議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交通事故的賠償爭議也不是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去處理,如果對賠償標準達成了一致的意見,雙方可以簽訂和解協議,簽完和解協議後,不履行應盡義務的或者沒有辦法達成和解的,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如果民事賠償的部分達成了和解協議,是可以從輕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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