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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提名的範圍是什麼

一、公司法定代表提名的範圍是什麼

公司法定代表提名的範圍是什麼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其次,究竟誰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選定,其選定範圍只能限於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這個範圍不能擴大。股東選定後在公司章程裏明確究竟是董事長、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最後,法定代表人必須依法登記,如果法定代表人變更,則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民法典中法人的分類

(1)公法人與私法人。

公法人指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由國家“依公法”所設立的行使或者分擔國家權力或政府職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2)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礎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指以人的集合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公司、企業、合作社、各種協會、學會都是典型的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財產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基金會組織、慈善組織、寺院都是財團法人。

(3)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a、成立基礎不同。

社團法人以人的集合為成立基礎,有自己的組織成員或社員;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的基礎,因而沒有法人成員(社員)

b、設立行為不同。

設立社團法人的行為屬於生前共同行為;而設立財團法人的行為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部分屬於生前行為(例如比爾蓋茨設立的基金會法人),部分屬於死因行為,通過遺囑設立(例如通過遺囑設立諾貝爾基金會)

c設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團法人的設立人,在法人成立後成為法人的成員(社員),並享有成員權;財團法人的設立人在法人成立後與法人相脱離,並不成為法人的成員,並且社團法人也沒有成員。

d、有無意思機關不同。

社團法人既然是人的集合,其成員需要參與法人事務的管理,因此社團法人有意思機關(例如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社團法人的大政方針,社團法人屬於“自律法人”。財團法人沒有成員,也沒有意思機關,屬於“他律法人”。

e、法人目的不同。

社團法人設立的目的既可以是為了營利,也可以是為了公益,因而社團法人可以分為營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間法人;而財團法人設立的目的只能是為了公益,因此財團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4)營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間法人。

a、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指以取得營利並將營利“分配給”其成員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業。營利法人所謂的“營利”,重在強調設立法人的目的在於“為其成員營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當真營利,對營利法人的性質沒有影響。

b.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指以公益為其活動目的的法人,如學校、醫院、慈善機構等。公益法人並非不能從事營利活動,而是不能將營利分配給成員。

c、中間法人。

中間法人指設立的目的既非為了公益,亦非為了成員的經濟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資格的社交俱樂部、校友會、同鄉會。

由此可以看出,在民法的一般規定中,法定代表分類的具體內容大致分為七類。 不同的分類和不同的地位,即使屬於社會各階層的法人,也都履行職責。雖然它們具有不同的地位,但它們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如果您仍然需要了解其他相關內容,可以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閲讀。

標籤:提名 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