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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企業改制後工資構成會變化嗎?

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的國家管控的事業紛紛下放,國家事業單位改制使得企業的性質發生變化,融資與管理等都注入了新活力。而我們知道事業單位的工資往往和一般的企業不同,那麼國家企業改制後工資構成會變化嗎?如果勞動者對工資不滿意是否可以對公司發起申請?

國家企業改制後工資構成會變化嗎?

事業單位改革變企業後工資應當不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拖欠和剋扣勞動者的合法工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企業改制後工資構成會變化嗎?綜上所述,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國家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改革後應該是不影響勞動者的合法約定工資的。當企業單位違法改變工資或者是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時,相關勞動者有權申請恢復工資。如您還有其他的有關工資發放的問題,歡迎諮詢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