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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公司法解釋四公司法解釋三還有效嗎?

公司法解釋是對公司法的條文的補充和説明。國家經濟不斷髮展,公司法解釋從一到四有了多次補充和完善,因此公司法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可能許多人會覺得,新的公司法解釋出來之後原有的就會失效,那有了公司法解釋四公司法解釋三還有效嗎?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有了公司法解釋四公司法解釋三還有效嗎?

一、公司法解釋三還有效嗎?

公司法解釋四出來之後,公司法解釋三仍然有效,公司法解釋四的內容是前面一、二、三的完善和補充,是從不同的角度和司法實踐中完善了對《公司法》的各種異議的釋義。

二、公司法的適用範圍

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範圍:

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其二,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1、有限責任公司

概念:指依據公司法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有一定的限制,必須是50人以下;

(2)股東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財產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資本;

(4)公司的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

(5)公司的設立程序簡單,組織機構靈活

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額3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

2、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通過發行股票籌集公司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公司發起人有人數限制,2~200人

(2)公司資本分成等額單位,稱之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發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規模較大,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在設立程序上也比較複雜。

設立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由於對法律的不瞭解,許多人會有有了公司法解釋四公司法解釋三還有效嗎這樣的問題。事實上,公司法解釋一到四的內容都是對公司法中的相關條款作出的説明和補充,它們無論先後順序,詮釋的是公司法中的不同內容,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會因為新的公司法解釋出來之後,原有的就失去效力。

標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