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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位權無訴訟時效的規定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如果債務人予以確認,則可以因此使該不完全債權轉化成為完全債權(債權的執行力復活),雖然該債權所附的擔保權並不能當然地隨之復活。債權的執行力復活的同時,其對外效力也一同復活。要注意不是代位權無訴訟時效,而是行使代位權沒有期限,直到債務被收回為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關於代位權無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