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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積金貸款新政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的期限;
(二)自有資金支付房款不低於規定的比例;
(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無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五)提供必要的擔保;
(六)根據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項中的規定期限、第(二)項中的規定比例和第(六)項中的其他條件由管理中心制定,經管委會批准並向社會公佈後執行。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一方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三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書。
管理中心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準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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