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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經營所得税的納税申報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個體經營所得税的納税申報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個體經營所得税的納税申報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個體經營所得税的納税申報時間是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第十三條 納税人取得應税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並繳納税款。

納税人取得應税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税款的,納税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税款;税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税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税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税。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税。

納税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户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户籍前辦理税款清算。

二、納税申報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納税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税申報,報送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税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税人報送的其他納税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以及税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七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的,經税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准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税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税額或者税務機關核定的税額預繳税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税款結算。

個體工商户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向國家繳納個人所得税,當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税務機關完成納税申報,逾期申報會產生滯納金。而且,各地對個體工商户其實都規定了相應的税費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