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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改制政策依據是什麼?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類企業都紛紛改制,以適應已經變化的社會形勢,為了規範企業改制的行為,使各方的權益得到保障,我國相關機關制定了一些法律規範,制定了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政策依據,各類企業在制定改革方案時,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進行。

集體企業改制政策依據是什麼?

一、關於存量資產處置和人員分流的原則

1、誰投資誰擁有產權

2、尊重歷史、着眼發展、因企制宜

3、兼顧各方、充分協商、留有餘地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依法操作

二、集體企業產權改制的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4.《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

三、關於職工分流安置的具體政策

1、《勞動部關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適用:第五條適用於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第八條適用於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補償。

2、參照適用國家經貿委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

(1)改制分流過程中涉及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更等有關事項,參照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辦理。

(2)改制企業可用企業淨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等,並按規定程序衝減淨資產。

(3)改制企業的淨資產可參照國企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各項支付和預留,剩餘部分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分配

(4)參照國家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改制企業佔用的行政劃撥土地,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法辦理轉讓手續;需要改變用途的,應按照《劃撥土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核定,改變後的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在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並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以後,允許將房地產項目的轉讓收益用於支付改制成本。3.涉及職工分流安置和用於安置職工的資產處置等有關事項,要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四、關於參與集體資產存量分配的人員範圍和決策方式

1、慎重處理集體存量資產的分配問題。存量資產應當由全體在職職工依法進行處置。

2、對於存量資產處置方案、企業改制方案、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3、依法通知有權參與存量資產處置的所有人員參加企業改制。

4、集體企業共同共有資產的所有者對企業改制方案擁有決定權,企業必須確保企業改制過程的公開、公正、公平,並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在企業改制前,需要將改制方案,交由公司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核,同時需要提交其他的一些材料。在改制時,對於受到損害的各方,企業需要支付補償、賠償金,在改制後,還需要進行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