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後分公司簽訂合同是由總公司付款嗎?
一、中標後分公司簽訂合同是由總公司付款嗎?
中標後分公司簽訂合同可以是由總公司付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二、中標合同加蓋分公司公章有效嗎?
企業為了業務發展需要,會在不同的區域設立分公司。雖然分公司辦理營業執照,但卻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分公司加蓋印章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是由設立分公司的總公司負責。為了防範風險,應當加強對分公司印章的管理。
1. 制定分公司印章管理的規章制度。必要時,可以由分公司的負責人對加蓋分公司印章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
2.設立分公司印章使用的分級審批制度。對於日常的文件、合同應當由負責人審批使用,對於涉及重大的合同,應當由分公司報經總公司審批,方可給予使用,總公司應當對報批的重大合同文件進行存檔備案。
3.總公司應當對於各分公司的印章實行專人監管,定期監督、檢查各分公司使用分公司印章的情況,如發現有存在損害總公司利益的行為發生,應當及時制止,情節嚴重的,可以強制收回印章。
4. 分公司暫時歇業、停業的,可以要求分公司將印章封存在總公司,待分公司重新啟動時再啟用。
5. 對於分公司註銷的,應當及時收回分公司的印章,將廢止的印章及時銷燬。
6. 對分公司相關人員涉嫌私刻分公司印章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分公司並不同於子公司一般具有獨立地位,故此總公司是需要承擔支付中標的款額等的義務的,當然若是分公司本身還具有支付中標款額的能力,此時總公司並不會干涉。若是中標之後不能如期交付工程款,此時不僅是分公司,總公司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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