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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標分公司籤合同可以嗎?

一、公司中標分公司籤合同可以嗎?

公司中標分公司籤合同可以嗎?

公司中標後委託分公司簽署合同符合“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的規定,並不是招投標法中説的“轉包或分包給他人完成”,在授權委託書等相關手續完備後,上述操作行為從法律角度講是有效的。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分公司履行合同,在法律意義上講就是公司履行合同,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中標後委託分公司簽署合同符合“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的規定,並不是招投標法中説的“轉包或分包給他人完成”,在授權委託書等相關手續完備後,上述操作行為從法律角度講是有效的。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分公司的法律責任也是由總公司來履行的,所以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必須由總公司來授權,如果總公司授權分公司合同的,那麼在公司中標後,顯然是可以由分公司來簽訂合同,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