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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財務跑路怎麼辦?

在當今社會,公司的正常經營離不開合格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的恪盡職守是對公司正常運行的良好保障,但由於多種因素而導致的導致公司經營出現問題,發生了違反公司法財務跑路的現象,那麼在公司法對債權人如何實現債務清償的?請閲讀公司法以下內容瞭解。

公司法財務跑路怎麼辦?

公司法財務跑路的現象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在第一百三十二條中還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相關法律規定:

破產法中有關規定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由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公司法中對財務的相關規定,當發生違反公司法財務跑路的情形時,利益相關的一方就可以通過法律的評價來獲得相應的救濟,按照法定的債務清償順序,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挽回受損的利益。如還有還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相關律師。

標籤:財務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