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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公司合併和分立的法條有哪些?

改革開放以來,為了提高我國經濟市場的競爭能力,國家機關制定了一系列鼓勵有能力的個人、單位設立公司的法律規定,公司法是較為常用的一種法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設立之後,並非處於一成不變的狀態,而是可以合併或是分立,在合併或者是分立時,需要按照公司法關於公司合併和分立的法條的規定進行,否則是不會發生法律效力的。

公司法關於公司合併和分立的法條有哪些?

一、公司法關於公司合併和分立的法條有哪些?

《公司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之間合併或分立。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併,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併,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協議而歸併成為一個公司。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吸收合併,是指公司接納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納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併各方解散。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採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條 公司合併或分立,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合併或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公司因合併或分立而導致其所從事的 行業或經營範圍發生變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並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第六條 公司合併或分立,應當符合海關、税務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頒佈的規定。合併或分立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經審批機關、海關和税務等機關核定,繼續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項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七條 公司合併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併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

擬合併公司的原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有兩個以上的,由合併後公司住所地 對 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登記機關作為審批和登記機關。

擬合併公司的投資總額之和超過公司原審批機關或合併後公司住所地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由具有相應權限的審批機審批。

擬合併的公司至少有一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

第八條 因公司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設異地公司,須徵求擬解散或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的意見。

二、公司合併分立的程序分別是什麼?

(一)公司合併的程序

1、由董事會提出合併方案。

2、公司股東會對合並作出特別決議。

3、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合併,一般無須政府部門審批。

4、簽訂合併協議。

5、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並備置於公司,以供債權人查閲。

6、通知、公告債權人及債權人異議程序;這是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程序,《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應當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7、實施合併;移交資產、召開股東會、修改章程或新設章程等。

8、辦理合並的工商登記手續;合併後消滅的公司辦理註銷登記,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新設公司辦理設立登記。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1、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此與公司合併類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應當對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後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安排外,特別應妥善處理財產及債務分割問題。

2、公司股東會關於分立方案的決議公司分立屬於《公司法》上所稱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以特別會議決議方式決定。股東會決議通過方案時,特別要通過公司債務的分擔協議,即由未來兩家或多家公司分擔原公司債務的協議。為了保證分立方案的順利執行,應當同時授權董事會具體實施分立方案。該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其他相關文件等事項。

3、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文件根據《公司法》第176條的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為妥善處理財產分割,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經股東會授權後,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實施。

4、政府主管機關的批准此與公司合併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批准的規則在本質上相同,即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准為前提。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決議做出後的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公司合併或者是分立的行為是由公司的領導層之間基於公司發展的需要而做出的行為,合併或分立後的債權債務關係由相關當事人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