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公司合併的規定都有什麼?
現在公司對於我們來説已經是非常的常見了,公司在我們國家的各個地區基本上都有。對於公司的收購情況我們大家也是有一定的瞭解的。公司收購經常體現在大公司收購小公司的情況下。那麼公司法關於公司合併的規定都有什麼呢?
公司法關於公司吸收合併的規定有哪些?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之間合併或分立。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併,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併,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協議而歸併成為一個公司。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吸收合併,是指公司接納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納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併各方解散。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採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條 公司合併或分立,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合併或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公司因合併或分立而導致其所從事的 行業或經營範圍發生變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並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第六條 公司合併或分立,應當符合海關、税務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頒佈的規定。合併或分立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經審批機關、海關和税務等機關核定,繼續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項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七條 公司合併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併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
擬合併公司的原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有兩個以上的,由合併後公司住所地 對 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登記機關作為審批和登記機關。
擬合併公司的投資總額之和超過公司原審批機關或合併後公司住所地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由具有相應權限的審批機審批。
擬合併的公司至少有一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
第八條 因公司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設異地公司,須徵求擬解散或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的意見。
我們國家的公司法就是為了方便公司的管理的,對於公司法關於公司合併的規定我們國家做的也是非常的詳細的。公司的合併是有一定的程序的,而且還需要很多的相關的證件,所以我們在合併公司之前一定要首先做好相應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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