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分公司籤合同只仲裁總公司嗎?
一、與分公司籤合同只仲裁總公司嗎?
與分公司籤合同是可以仲裁總公司的,分公司對外籤的合同,可以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對外籤的合同,起訴時,一般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若必須執行已被承包或租賃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時,對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總公司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可以對部分業務分離出去而成立分公司,但對於分公司是不設立法人的,而是由總公司的法人來進行處理,所以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為了確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也需要加蓋總公司的印章,避免後期難以界定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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