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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會議的種類有哪幾種?

一、董事會會議的種類有哪幾種?

董事會會議的種類有哪幾種?

董事會會議形式有有定期召開和臨時召開兩種。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董事會會議制度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會議召開的方式應規範

董事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應否符合相關規定,董事會定期會議計劃應當在上年年底之前確定。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舉行,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通過非現場會議方式審議,但應當保證董事能夠及時掌握足夠信息進行表決。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資料,一般應當在會議召開10日以前或者至少5日以前,送達全體董事、監事會及其他列席人員。

(二)會議的表決程序應明確

董事會擬決議事項屬於專門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一般應先由董事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研究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報董事會審議決定。經批准,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審議公司特別重大事項,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決議。董事會應當提出特別重大事項的各具體項目。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關聯關係指董事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與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企業(非本公司)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

董事之間應加強會議之外的溝通,以提高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的效率。外部董事擔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外部董事召集人,負責組織外部董事之間的溝通,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全體外部董事參加的會議,就外部董事履職進行溝通交流,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等與非外部董事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事項進行溝通討論。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來自公司非控股股東單位的董事也可以書面委託所在單位其他適當人員代為出席,但表決權應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行使。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委託書與會議記錄一併歸檔。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代理人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和表決的,視作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表決權。

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完整、保存安全,會議決議按照要求報告或充分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應由董事本人簽字。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董事會會議形式分為:首次會議、例行會議、臨時會議和特別會議四種類型。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