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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索賠的種類有哪幾種

運輸索賠顧名思義就是指在運輸的過程中因為承運人的失誤導致貨物有損害的情況,這個時候就需要進行索賠,那麼在我國運輸索賠的種類有哪幾種呢?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運輸索賠的種類有哪幾種

一、向船公司索賠

(一)船公司的賠償責任範圍

船公司收受運費為託運人運送貨物,由裝貨至交貨的全部過程中,應負責保持貨物的原狀,船公司對於貨物的滅失、毀損、延誤、遲到等損害,除非能舉證證明船方在收受、運送、交貨過程中船方並未怠忽責任,也無任何過失,否則不能免除賠償的責任。因此。節方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害外,必須賠償貨物的殘損的損失。然而:船公司於簽訂運輸契約時,多在契約內或提單內依法規定免責條款以限制其所負責任。

(二)船公司的責任期間

關於承運人負責運送期間,依海牙規則第一條規定:“始於貨物裝上船之時,而止於貨物離船之際”。就習慣而言,除傭船場合須看如何約定外,一般定期船公司承運貨物的條件多為,運送期間是開始於貨物在裝貨港搬上船邊索具。而終止於貨物在卸貨港從索具中卸落船邊。換言之,就是。所以,其責任期間為。

(三)船公司賠償金額的規定

承運人因過失違反處理承運貨物應加以的注意時,對於承運貨物的毀損、滅失應負責任。即使對於貨物的遲到也應負責任,除非承運人能證明其在處理貨物時已加以必要的注意及處置,才可免除其責任。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明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損失利益為限。

(四)賠償的請求期限

有受領貨物權利的人,如欲對運送人要求因貨物的毀損、滅失所發生的損害賠償時,應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向運送人或其代理人發出損害通知。

二、向航空公司的索賠

(一)航空公司的責任範圍

根據有關國際公約規定,航空運送人對於已登記的貨物,在航空運送期間內,有毀壞、滅失或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航空運送的貨物,因遲到所受的損失,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尚須就各種情形視其是否超過合理時間以決定其是否遲到。

上述責任的形成,以運輸人怠於注意為條件,如運輸人能證明其已給予充分注意,為運送人負責任,即使未予充分注意,成立上述責任時,其責任範圍,也僅負“限制責任”。

(二)航空運送人的責任期間

航空運送人對已經登記的貨物,在“航空運送期”內有毀壞、滅失或損害時,應負責賠償。“航空運送期”是指貨物交付運送後的期間而言,即在航空站中,在航空器上或在飛行場外降落的任何地上,均包括在內。

(三)損害賠償金額的標準

根據有關國際公約規定,航空公司對於承運貨物的損壞賠償金額以每公斤250法郎為限;其託運人於交付時有特殊聲明,如需付額外運費,且已照付的,運送人除能證明所聲明的價值比實際價值較高者外,應照所聲明的價值賠償。

(四)索賠請求的期限

貨物經權利人接受無異議時,即認為是依運送文書所規定完好交付的表現證據。

貨物有損壞時,權利人應於發覺時即向運送人聲明異議。聲明異議自收到日起不得逾14日,如因遲到所致的損害,則自該貨物得為處分之日起,最遲不得逾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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