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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委員會是特別法人嗎

一、農村村民委員會是特別法人嗎?

農村村民委員會是特別法人嗎

村民委員會是特別法人,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具體解釋如下:

民法典

第九十七條,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法人的特徵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依法獨自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自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自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獨自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特別法人的一般法人最顯著的區別就是,特別法人在某種程度上是服務於社會公眾的,但特別法人和一般法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只要屬於法人,那法人都需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履行相應的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