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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村民代表簽訂合同

法律3.33W
村委會村民代表簽訂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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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簽訂合同的效力

判斷合同的效力,需要從合同簽訂主體、雙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多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首先,村委會作為適格的民事行為主體,有能力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但需要注意到的是,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有些涉及到村委會簽訂的相關合同必要時需要經過村內民主協商公示程序和必要的上級政府審批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如存在該類程序瑕疵,合同效力極有可能會因此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