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法人股東召開會議怎麼寫?
一、通知法人股東召開會議怎麼寫?
①會議的時問、地點和會議期限;
②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③以明顯的文字説明;
④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⑤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⑥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二、股東大會的職責包括哪些?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大會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與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再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有關股東大會的具體形式和召開的條件,對於公司存在重大的生產、經營決定時,是需要召開股東大會來進行表決處理的,只有達到規定票數的股東同意才可以執行該決議,如果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那麼是可以提出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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