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人包括哪些?
1、股東。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公司法》第三十九條)。“以上”應當包括本數。
2、董事。1/3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是董事會的組成人員,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等事務,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比較熟悉。當出現影響公司前途、股東重大權益、公司重大利益等問題,需要由股東會會議作出決定時,應當賦予董事召開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3、監事機構。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負有公司監督職責,對於董事、經理等具體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違反法律、公司章程等行為進行監督,如果發現情況需要通過召開股東會會議作出相應決定的,應當賦予其提議權
上述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人員要求、比例限制,表明股東會的臨時會議並不是可以隨時、隨便就能夠召開的會議。只有當公司需要作出重要決策,或者出現重大問題時,才能由法定人員提議召開。一般性、經常性的問題,可以在股東會的定期會議上解決。
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法》第一百條):
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於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併、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出現董事會成員不夠、虧損過大的情況或者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公司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般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是對股東大會的一個補充,是針對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而應急之用的,所以臨時股東大會的效力遠遠小於股東大會。
在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的過程中,股東會以及股東大會等都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大多數的決議都是需要通過股東會通過才可以生效的,一定要及時的關注股東會的召開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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