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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裁員有何條件

單位裁員的條件有:

單位裁員有何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夠二十人但佔公職分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工人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工人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能夠裁減人員:

(一)依照公司破產法限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換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招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員的經濟補償標準與企業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一樣,員工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員工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一年計算,發放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6個月的,以6個月計算,發放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標籤:裁員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