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司入職合同合同期限是多少年?
員工在入職前與公司簽訂合同都會有入職期限的相關規定,以此來保障員工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使雙方同時受到法律保護,推動工作合理穩定的進行,因此入職合同合同期限對於求職者來説是合同上必須查看的重要項,接下來了解一下相關法規。
一 、《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用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這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由於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為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為,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一個,跳槽一個”的現象。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三、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
(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同時,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為,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佔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由以上可見,企業完全沒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突擊裁員,突擊裁員也不會減輕企業的負擔。
由此可知,入職合同合同期限期限根據勞動合同類型不同而產生差異,固定的勞動期限範圍的工作,需仔細閲讀合同相關事項敍述,以確保自身的勞動權益不受侵犯,構建和諧的工作條件,以免事後的糾紛。若仍有疑問歡迎詳詢本站在線律師尋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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