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實名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一、隱名實名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1、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掛名股東。掛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出資、登記的一方當事人。
2、隱名股東是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掛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3、隱名投資是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個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為“掛名股東”。
4、隱名股東與掛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
二、隱名股東特徵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掛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掛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為掛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1)掛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經營事業的一方當事人。對於掛名股東的資格要求,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關於公司投資主體的規定。如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港澳台同胞作為投資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從現有的審判案例來看,掛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為公司;可以為單獨的自然人,也可以為多個的自然人。
(2)隱名股東是在隱名股東合同中,與掛名股東相對應的實際出資方。從對現有案例的統計可見隱名股東資格不受過多限制,隱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
隱名股東合同只能由隱名出資人與掛名人兩方組成。但一個隱名股東投資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是數人。如數個隱名人作為一方共同地與一個掛名營業人訂立一個隱名股東投資合同;或數個掛名營業人作為一方共同地與一個隱名投資人訂立一個隱名股東合同。
3、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掛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為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為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隱名股東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並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為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為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為諾成合同。對隱名股東合同,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為不要式合同。
以上就是隱名股東和實名股東的相關認定情況,對於不同的股東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基於股東的股權情況而定,但不管是隱名股東還是實名股東,都是可以享受到公司的分紅以及利益分配的,如果產生矛盾和糾紛的,可以起訴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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