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規制都是怎麼規定的
一人公司顧名思義就是有一個人出資創辦的公司,公司的所有收益和債權風險也全部都有一個人來承擔。其實在我國的新公司法當中對一人公司的各方面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創辦一人公司不能僅憑這一腔熱血和一時衝動而作出決定,有這方面想法的人員,還是先來了解一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規制吧。
一、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規制都是怎麼規定的?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股東人數的唯一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後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複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餘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此外,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初始一人公司”與“嗣後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註冊資本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的責任能力取決於公司財產的多少,但註冊資本仍應視為是對交易相對人的最低擔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極易出現資本不足或資本混同問題,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規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是非常必要的。我國《公司法》針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採取了不同的資本制度,對前者採取折中資本制,既規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同時也規定了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除首次出資額外,其餘部分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針對後者採取法定資本制,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其中規定一人公司是不能夠以同等性質繼續創辦分公司的,也就是是一個人名下只允許有一個一人公司。而且因為一人公司真的特殊經營結構,股東和公司的獨立資產可能會難以明確的體現出來,所以對公司的債務也是要一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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