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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63條一人公司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有很多小公司只有一個股東,其承擔公司的全部出資,這種一人有限公司結構簡單,廣泛存在於家族企業中。我國的公司法中有一個章節,對一人公司進行了比較細緻的規定,這裏面的條款就包括第63條。那麼,公司法63條一人公司的規定是怎樣的?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公司法63條一人公司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公司法63條一人公司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規定的主要內容是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必須做到相互獨立的事項:

1、不要公司和股東混用賬户,混用賬户股東自己分的再清,也是無用的;

2、建立起獨立規範的財務制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記賬是比較好的辦法;

3、是嚴格劃清公司支付與股東支付的界限,該誰支付的就用誰的錢進行支付,可以借款,但是不得相互支付;

4、除分紅或者減資外,股東不能在公司支取任何費用;

5、股東財產和公私財產不得混用。

二、如何設計一人公司的財務制度?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要同一人股東的業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分開操作;

2、規範內部監督與制約機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考慮設立由會計或審計人員參加的監事會,同時,記賬人員與會計事項的審批人、經辦人權限應明確,重大對外投資、資金調度、資產處置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的決策和執行要相互監督制約;

3、加強公司年檢制度,及時劃清公司與股東個人財務的界限;

4、必須將公司每一筆業務記錄在冊,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司財務進行審查,一經發現公司有脱離正常價格的交易、無限制支付給股東鉅額報酬、隱匿資產等行為,立即加以制止並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當所得給公司,同時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東承擔責任;

5、加強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我交易的財務監督。

三、一人公司需要怎麼對外公示?

我國《公司法》採用了前一種公示方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 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從保護交易相對人利益出發,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名稱中標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字樣更為合理。相對人在交易之前對對方一人公司的性質一目瞭然,至於相對人是否與之進行交易,其信用和風險由當事人判斷。這樣可免去相對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營業執照或到公司登記機關查閲的程序,節約了相對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未增加“一人公司”負擔的基礎上能更好地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一人公司只有一個股東,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容易發生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混淆的情況。因此,公司法63條一人公司方面做出規定,如果股東不能説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的,要承擔連帶責任。這就要求一人公司的股東要加強財務制度設計,嚴格劃分公司支付和股東支付的界限。

標籤:條一人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