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清查按清查範圍可分為哪幾類?
一、財產清查按清查範圍可分為哪幾類
財產清查可以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根據被清查的範圍,可以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二、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對屬於本單位或存放在本單位的全部財產物資進行的清查。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年終決算之前;單位撤銷、合併或改變隸屬關係前;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企業股份制改制前;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
全面清查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各項:
(1)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和銀行借款。
(2)各種機器設備、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
(3)各種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流動資產。
(4)各項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及在途物資。
(5)各種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款等往來款項。
(6)接受或委託其他單位加工保管的材料和物資。
(7)各種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等有關所有者權益項目。
全面清查的內容多、範圍廣、投入的人力多,不可能經常進行,一般只用於年終結算前的清查。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企業破產、合併、改變隸屬關係、清產核資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崗位等,為了明確經濟責任或核定資金,也要進行全面清查
三、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物資進行盤點與核對。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內容(流動性較強的資產):現金應每日清點一次,銀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各項存貨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貴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局部清查範圍小,內容少,涉及的人員較少,但專業性較強。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1)對於現金,應由出納員在每日業務終了時清點,做到日清月結。
(2)對於銀行存款和銀行借款,應由出納員每月同銀行核對一次。
(3)對於原材料、在產品和庫存商品除年度清查外,每月應有計劃地重點抽查,對於貴重的財產物資,應每月清查盤點一次。
(4)對於債權、債務,應在年度內至少核對一至兩次,如有問題應及時核對,及時解決。
小編在上文為您詳細的解答了有關財產清查按清查範圍可以分為哪些的知識,綜上可知,財產清查按清查範圍可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兩者存在不同的適用情形和不完全相同的內容,財產清查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一種重要的活動,小編建議您在這方面有疑問最好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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