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破產清算

查封的財產破產清算時要解除嗎?

説到查封財產,相信大家一定是有所耳聞的吧。它是一種強制執行措施,而很多人對於查封的財產破產清算時要解除嗎這個問題是存在一定的疑惑的。而且,我們在進行查封財產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只有符合相關的條件才可以進行查封。

查封的財產破產清算時要解除嗎?

查封的財產破產清算時要解除嗎?

查封作為人民法院對債務人採取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其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更好的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充分實現,維護交易安全。它會產生兩方面的效力:一是程序法上的效力,即先採取措施的法院的處理權限問題;二是實體法上的效力,即先採取措施的案件債權人是否有優先受償權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禁止重複查封,因此首先採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在程序上具有優先處理查封財產的權限,其他法院不得對同一物再採取重複查封的措施,也不得對正在實施的查封措施予以解除。

至於實體法上的效力,即先申請查封的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應當説,法律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從法律禁止重複查封的規定來看,這即是禁止其他債權人對已查封的財產再申請執行,因此執行過程中的查封措施具有一定的優先性。但這種優先性是相對的,有限制的。當債務人的財產足夠清償全部債務時,這種優先性是存在的(實際上由於債務人的財產足夠清償全部債務這一前提的存在,使所有的債權人最後均能得到清償,因此這種優先權存在的意義並不大)。

因為它使其他債權人試圖通過破產程序來獲得平等救濟的願望成為不可能,忽略了破產製度對執行申請機會不平等的補充作用,無形中剝奪了其他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平等受償的機會。而且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本來查封優先權就不應當與債權成立時合意成立的抵押權一樣對待。因為合意產生的質權人在債權成立時就已考慮到債權的風險,並積極地採取了防範措施,其在債務人破產時享有別除權是理所當然的。

但查封質權人則不同,可能因與債務人的關係或對債務人受償能力的信心等,他們在債權成立時沒有積極採取措施防範風險,這意味着他們當初就做好了與其他沒有擔保的債權人共擔風險的準備,在這種情況下,僅僅因其申請查封在先而給予抵押權或質權,對事前與其共擔風險、信賴債務人當時財產償債能力的債權人很不公平。

②因此,當債務人破產時,查封質權應當向對待提前清償以及事前沒有提供而事後提供的擔保物權一樣,予以撤銷。而且查封質權是優先主義立法體現在執行中的優先權,它只是一種程序上的優先權,只能在執行程序中發揮作用,在破產時就應當喪失消失。

在我們進行查封財產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是為了更好的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充分實現。對於查封的財產破產清算時要解除嗎這個問題來説,我們一般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另外,我國的法律中也沒有對先申請查封的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做出相關的規定。